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规定
一、考生可到登录省招生考试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二、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到考试所在地招考办登记,由省招考办集中进行查核并通知考生。
三、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一)省内转考不需办理转考手续,考生凭身份证到转入地重新报考。两地的准考证均应妥善保存,毕业时须凭全部准考证和单科合格证书办理毕业登记。
(二)外省转入
a.考生需持转出省招考办出具的转考介绍信,直接到所在地省、市招考办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b.若原考专业尚未开考,可转入相近专业;
c.转入考生一律按所在地省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考试,并一律使用所在地的准考证和准考证号;
d.凡原转出省招考办已将其档案材料寄至所在地,其免考课程由所在地招考办确定(凡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或高于所在地学分的课程可予免考);
e.凡转入所在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不论考籍档案转入的成绩合格几门,均需在所在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并在该专业主考学校通过所有实践考核,方可在所在地申办毕业登记手续;
f.省招考办在网上公布考生转籍信息。考生可通过上网查询本人考籍转入情况;
g.考生考籍档案必须由省级自考办用机要递送,不接受考生自带档案材料。
(三)转往外省
a.考生向所在地招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转考登记表1式2份;
b.市招考办对考生的转考登记表进行审核,无误后在转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省招考办自考处,并为考生出具转考介绍信;
c.考生在办理转出省的转考手续时需验交2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
d.省招考办自考处在核对成绩后向转入省寄发成绩证明和转考登记表各1份。
四、考生因出国、就业或毕业证书、毕业登记表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出具自学考试成绩证明或毕业成绩证明的,已毕业考生凭毕业证书(原件)、毕业生登记表,未毕业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到省招考办自考处办理。考生在办理毕业证明之前,应先登报(日报)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出国成绩证明由省招考办统一式样,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署印,主考学校副署校印,1式不超过3份,若考生要求3份以上,则由考生复印后加盖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成绩查用章。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一、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三、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
四、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层次或低层次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程。
五、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的公共政治课程。
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学历层次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